異議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:
(1)異議人的名稱、地址、有效聯(lián)系方式;
(2)項目名稱、項目編號、標段號(如有);
(3)被異議人名稱;
(4)具體的異議事項、基本事實及必要的證明材料;
(5)明確的請求及主張;
(6)提起異議的日期。
(7)異議人為法人的,應當由**或授權代表簽字并**公章;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,異議材料**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字,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。
(8)異議人需要修改、補充異議材料的,應當在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提交修改或補充材料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(1)提出異議的主體不是所異議項目投標人或者其他**的;
(2)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未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;
(3)異議材料不完整的;
(4)異議事項含有主觀猜測等內容且未提供有效線索、難以查證的;
(5)對其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詳細內容異議,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渠道的;
(6)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處理、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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