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意向方交易須知
總則
第一條 **(以下簡稱“本**”)依據信息披露申請人委托,依照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,發(fā)布項目信息。
本**披露的項目信息不構成本**對任何人的承諾。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權以本**的名義做出有關交易的承諾,本**對此類承諾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。
第二條 本須知所指“意向方”含意向受讓方、意向承租方、意向投資方,“受讓方”含受讓方、投資方、承租方。
第三條 參與交易的各方,應當遵守本**的交易規(guī)則,并仔細閱讀本須知。
第四條 意向方報名前應認真閱讀項目披露信息,**交易風險提示書等內容,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風險、項目情況、瑕疵披露、相關權利義務等。
第五條 本**官網(**)為本**指定的網上交易地址,意向方可通過上述網站鏈接注冊參與在線交易。
關于項目資料查閱須知
第六條 意向方在項目信息披露期內通過本**查閱項目相關資料,應符合擬查閱項目意向方條件要求。
第七條 意向方到本**現場查閱資料需要攜帶的主體身份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或個人身份證等,并在現場簽署文件查閱承諾書,項目資料查閱時不允許拍照或復印資料。
第八條 意向方在申請查閱資料時對其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資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。
關于網上報名須知
第九條 意向方參與交易,需通過本**官網進行注冊、提交報名申請。
第十條 本**已按照信息披露申請人的委托對標的現狀、已知的瑕疵及風險進行了披露,本**對此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。
第十一條 意向方報名應具備公告要求的資格條件,對提交的主體身份信息和相關報名資格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,并確保其內容**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
第** 意向方應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報名時間內按照本**或第**的提示提交報名材料,并交納足額保證金(以在規(guī)定時間內到達本**指定資金結算賬戶為準)。意向方在交納保證金時,若自身漏填、錯填、不規(guī)范填報、不及時補報系統(tǒng)提供的識別碼或其他與項目資金匹配相關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規(guī)定時間內無法及時參與交易,所引發(fā)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負責。
第十三條 若2個及以上的意向方組成聯(lián)合體報名參與交易的,須注意以下事項:
(一)符合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。
(二)聯(lián)合體各方應簽署書面聯(lián)合報名協(xié)議,并在報名時通過報名系統(tǒng)提交。
1.聯(lián)合協(xié)議應當載明聯(lián)合體各方的主體身份、聯(lián)合投資行為的代理人、投資后的權利分配、義務承擔等內容。
2.聯(lián)合體以代理人的名義,在交易平臺完成注冊、報名、競價。
3.代理人應當使用本人賬戶通過轉賬方式交納保證金,不得由第三方代付。
第十四條 若享有優(yōu)先購買權的意向方參與交易,該意向方應遵循本**關于行使優(yōu)先權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第十五條 若意向方提交資料的內容不符合要求,應在本**規(guī)定時間內及時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補充提交。逾期提交的,本**將不予受理。
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公告項目報名截止前,意向方可向本**提交書面申請撤回報名。
第十七條 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,需自行翻譯成中文文本并**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**。意向方對其翻譯的中文文本的真實性、準確性負責。若外文文本與中文文本不一致的,以提供的中文文本為準。意向方提交的報名材料有少數民族語言文本的,需自行翻譯成漢語文本并**公章或本人簽字后提交我**。意向方對其翻譯的漢語文本的真實性、準確性負責。若少數民族語言文本與漢語文本不一致的,以提供的漢語文本為準。
關于資格審核須知
第十八條 本**對意向方提供的資料進行資格審核的,意向方在收到資格審核通過的信息或書面文件,且按時交納足額保證金后視為符合受讓資格。
第十九條 本**不承擔按照信息披露申請人要求審核資料產生的相關風險。
關于通知事項的須知
第二十條 本**將按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向意向方發(fā)送有關事項通知:
(一)通過本**平臺向意向方網上注冊賬戶發(fā)送系統(tǒng)通知;
(二)按意向方系統(tǒng)注冊后填寫的聯(lián)系人手機號碼、電子郵箱或地址發(fā)送通知。
(三)通過提交的報名材料中載明的手機號碼和電子郵箱發(fā)送通知;
以上網站信息、手機短信或郵件一旦任一信息發(fā)送成功,即視為意向方已經收到。請意向方保持手機通訊通暢,并及時登錄系統(tǒng)、郵箱等查看通知消息。
關于網上競價的須知
第二十一條 意向方獲得資格確認后,應按照項目信息披露或競價信息披露的要求參與網絡競價。競價過程中,意向方應遵循本**網絡競價的相關規(guī)定。
關于交易成功的須知
第二**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,本**將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原途徑、全額、無息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。
第二十三條 本須知所稱交易成功是指:
1.公告期限屆滿后,若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方的,且被確認為最終受讓方,即為交易成功;
2.公告期限屆滿后,采用動態(tài)競價和集中競價方式組織交易的,由本**按網絡競價規(guī)則確認最終受讓方的,即為交易成功;
3.公告期限屆滿后,采用招投標(比選)、競爭性談判、綜合評議方式組織交易的,按發(fā)出的中標(中選)通知書確認最終受讓方的,即為交易成功;
4.公告期限屆滿后,采用拍賣方式組織交易的,按拍賣結果確認最終受讓方的,即為交易成功;
5.公告期限屆滿后,采用其他方式組織交易的,根據公告披露的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的,即為交易成功;
第二十四條 交易成功后,因受讓方原因怠于推進交易進程或簽訂交易合同后無法履行的,受讓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的義務不能免除,應對交易相關方的損失承擔責任。
第二十五條 依據《**關于適用<**民法典>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法釋〔**),**支持當事人按照**項目披露信息、交易規(guī)則等文件公開確定的合同成立的條件確認合同成立的請求。
第二十六條 本**按照**交易資金結算的相關規(guī)定退還或處置意向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。
第二十七條 交易成功后,如受讓方發(fā)生違規(guī)違約行為,本**有權根據信息披露申請人的申請再次組織項目的交易活動。
第二十八條 交易成功后,本**按照交易規(guī)則或公告要求向交易雙方出具交易憑證。
第二十九條 本**在確認收到全部交易價款、交易合同、
交易雙方簽訂的交割文件(或價款劃轉文件)后5個工作日內為交易雙方辦理交易價款結算。
如交易公告、交易合同或交易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等就交易價款結算另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。若交易價款結算的約定不一致,則依據交易公告中的約定執(zhí)行交易價款結算。
第三十條 本須知的最終解釋權歸本**。